律师介绍

殷宏律师 入驻12专注于:刑事辩护 从业年限:20年 | 入驻华律网:12 年 | 执业证号:1230120********31

殷宏律师,法学学士学位,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自2003年执业以来已执业十七年,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为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返败为胜。现担任黑龙江报业集团《黑龙江农村报》、黑龙江省节能减排协会、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润天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是其始终秉承的从业和做人原则,良好的执业道德和精湛的专业水平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被哈尔滨市司法局和道外区司法局授予“优秀律师”和“深入基层访民情,化解矛盾保稳定,做人民的忠诚卫士”主题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殷宏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执业十多年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尤其擅长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婚姻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案件。

  殷宏律师办理过的经典案件:

  1、2004年,代理伊春市姚某盗窃案二审辩护,该案因其盗窃的是国家机关而且数额巨大,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通过二审辩护,姚某被成功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2005年,鸡西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诉建三江赵某货款纠纷一案,代理被告赵某应诉并成功反诉,最终迫使农机公司撤回起诉。

  3、2005年,代理呼兰区王某诉哈尔滨报业集团某报社侵犯王某名誉权一案,最终王某胜诉,判令该报社向王某登报道歉。

  4、2006年,在王某与黑龙江省文化厅人事争议仲裁一案中,代理省文化厅参加仲裁,最终案件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5、2006年,代理北安市宋某诉通北林业局电力侵权纠纷一案,本案被黑龙江省高院申请指令省林区中院再审,最终以调解结案,宋某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6、2005年---2007年间,代理哈尔滨市联运、联通、北环、电力、森业、飞达、大通实业等十余家出租车公司的200余位车主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的诉讼,成功使200余位出租车经营权手续更名为个人名下,成为真正的个体出租车车主。

  7、2006年,代理建三江某农场杜某诉建三江农垦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案件,最终农垦中级院确认建三江农垦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杜某获得了赔偿。

  8、2007年,代理桃山林业局魏某贪污案申诉一案,使该案起动再审程序,历经二十多年的冤案被成功改判。

  9、2007年,代理巴彦县杨某等三人抢劫杀人案的刑事辩护,通过二审辩护和调解,将杨某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10、2008年,代理青岗县王某、何某起诉松北农机大市场某公司农机质量纠纷,通过诉讼,使该农机公司退货返款。

  11、2008年,代理林甸县张某诉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及法院均认为被告必败,接受被告王某委托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将案件转败为胜,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12、2008年,在徐某入室抢劫杀人一案中,代理受害人孙某委托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徐某杀害的是孙某的13岁的儿子,孙某要求追死刑,代理人协助公诉人行使控诉职能,最终使被告徐某判处死刑,同年10月徐某执行死刑。

  13、2009年,代理兰西县汤某等人故意杀人案,为汤某提供刑事辩护并取得成功,汤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4、2009年,代理延寿县高某三兄妹起诉长春市李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通过十余次来往于长春和哈尔滨,最终为当事人追回近三十万元的赔偿款。

  15、2009年,代理庆安县崔某诉庆安县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经过绥化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撤销了庆安县政府的违法行政决定。

  16、2009年,代理兰西县南山水利工程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辩护,成功辩护并使王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17、2010年,代理牡丹江的李某委托为其哥哥贩卖毒品案的刑事辩护,成功辩护使其从轻处罚。

  18、2010年,代理齐齐哈尔市王某诉富区公安局国家赔偿诉讼案,经过赔偿申请程序、赔偿诉讼和申诉程序,最终使王某获得国家赔偿款100余万元。

  19、2010年,代理巴彦县李某等十人诉巴彦某商都和某物业火灾事故侵权一案,经过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最终十户业主均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20、2011年,代理北安管局某农场高某诉段某交通肇事赔偿案,经过行政复议,使交警部门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改为段某承担全责,使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成功获得赔偿。

  21、在办理宾县孟某与赵某土地流转一案时,担任被告赵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阅卷发现,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土地转让时未经村委会同意的事实,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该案如果按照原告的思路走被告必败无疑;遂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思路,不去推翻被告的证据,而是指导被告举证证明村委会虽然在土地发生转让时未经村委会同意,但事后村委会同意了并进行了追认,最终胜诉。

  22、2012年,代理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与佳木斯莲江口姜某货款纠纷一案,为公司追回货款200余万元。

  23、2012年,代理宾县赵某故意杀人案件,担任赵某二审诉讼的辩护人,成功辩护和调解,将赵某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24、2012年,代理方正赵某土地流转案件二审诉讼,因一审败诉二审委托办理,通过正确理顺法律关系和运用法律,二审转败为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5、2013年,代理哈尔滨森永乳业公司93名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案件,经过仲裁和诉讼使93名职工胜诉并获得了赔偿款。

  26、2013年,代理桦南林业局郭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辩护一案,最终二审对郭某依法从轻改判。

  27,2014年,代理五常市水疗会馆莫某杀人案受害人的代理人,经过认真研究案情,确定正确的办案思路,实现了即追被告死刑的目的,又从雇主水疗会馆内获得了工伤赔偿款。

  28,2014年,代理木兰县某村委会起诉村民马某返还土地案件,接受马某委托,正确运用法律,在二审时返败为胜,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保住了两垧土地。

  29,2014年,代理庆安县常某母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经与肇事方和解先拿到了除交强险之外的赔偿款,然后单独起诉保险公司又拿到了保险赔偿金,使当事人多获得赔偿款五万余元。

  30,2014年,代理宾县张某某土地纠纷案件,该案张某艰难诉讼了十余年未果,代理后经重新理清法律关系,组织新证据,终于要回了自已的承包地。

  31,2015年,代理虎林市于某某与吴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经过一审和省高院二审,最终黑龙江省高院依法改判驳回了原告吴某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终审获得胜诉。

  32,2015年,代理建三江鲍某某与王某房地产开发合伙纠纷一案,农垦中级法院一审支持原告本金外,另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利息156万元;二审中经过审理黑龙江省高院改判支持原告利息468万元。

  33,2015年,代理红兴隆机械制造公司与农垦睿祥房地产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经过组织证据和诉讼保全了被告60余个车库的门市,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本金本金及利息1700余万元。

  34,2015年,代理为宝泉岭管局王某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刑事辩护,公诉人二罪量刑为15年,经本辩护人与公诉人三天的激辩,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不成立,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王某一年零六个月。

  35,2016年,代理黑河陈某某与逊克县某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因一审陈某某败诉,被判决解除合同并给付所欠的承包费,本代理人代理二审后,改变代理思路,承认欠费的事实并同意继续交费,认为合同依法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最终二审改判合同继续履行,保住了陈某某的承包地。

  36,2016年,代理大庆市谢某与马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谢某均败诉,案件经省高院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大庆中院再审,后又发回大庆开发区法院重审,最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谢某胜诉,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37,2016年,代理哈尔滨市马某某与李某某的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给付李某某本金1500余万元,利息近1000万元。本代理人接受二审的委托后,从证据和法理上主张利息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且已给付的代理意见被省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为当事人挽回1000余万元的损失。

  38,2017年,代理逊克县赵某诉逊克县林业局、逊克县财政局给付粮补纠纷行政诉讼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黑龙江省高院的再审,最后指令逊克县法院依法受理本案,认定粮补给付之诉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9,2017年,代理明水县陶某某等十五户村民林地纠纷二审案件,因一审十五户村民被富裕县法院判决败诉,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现场勘查并提供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40,2017年,代理建三江管局红卫农场范某与红卫农场欠款纠纷一案,案件属于二十多年的陈年积案,经过精心组织证据和运用庭审技巧,黑龙江农垦中院一审判决红卫农场给付范某欠款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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